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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2018年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指南(试行)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18047      更新时间:2018-10-11

  东莞市卫计委发布了广东东莞市2018年护士执业注册办理指南(试行),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及时了解,金英杰医学小编专门整理如下,请相关考生仔细阅读。

  一、护士执业注册发证机关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护士执业注册受理窗口

  名称:东莞市护理学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5楼2

  联系电话:23281055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合法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通过**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

  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护理岗位设置名录按《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助产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申请人提交材料至其所在单位;无床位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提交材料至所在镇街(园区)卫生计生局。

  (二)初审

  1.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无床位的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各初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审验合格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审验人签名,填写审验日期,加盖单位或管理部门公章,并按照审验登记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完整的材料盖章后提交至护士执业注册受理窗口。

  (三)受理

  护士执业注册受理窗口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

  1.市卫生计生局对护士执业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业务审批”栏目同意通过申请后打印《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证书》由**统一印制,由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签发,盖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钢印章和油印章,**注册需粘贴照片。

  3.注销注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业务审批”栏目同意通过申请,并回收《护士执业证书》。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

  1.护士申请执业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 1);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证明原件(附件 7);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附件 8);

  (7)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附件 9);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2 寸近照2张;

  (9)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10)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我市定点医院为东莞市人民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 10)。我省教学医院名单可在“广东省卫生科教网”(http://kj.medste.gd.cn)查询。

  2.注册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由**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注册

  1.护士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 3);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2.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要执业地点的,应向拟执业地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注册部门自收到变更注册材料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销注册

  1.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 4);

  (2)被注销者的《护士执业证书》;

  (3)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2.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或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原执业机构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材料经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上予以记录,在《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注册机关意见中填写“同意注销”、盖章,并回收《护士执业证书》。

  (五)重新注册

  1.重新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与**注册相同。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 10)。

  3.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或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 2 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申请重新注册。注册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六)遗失补发证书

  1.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遗失《护士执业证书》,需申请补发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附件 5);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遗失声明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

  (4)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2 寸近照2张;

  (5)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6)护士注册有效期超过 3 年者,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 10)。

  2.注册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制证并发《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制证,并说明理由。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申请短期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且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的注册护士(助产士)应聘在东莞市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 3 年的执业活动。

  (二)程序

  1. 申 请 人 在 东 莞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网 站(http://www.dgwsj.gov.cn/)下载专区下载打印《港澳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受理登记表》(附件 11)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 12),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及准备相关材料。

  2.港澳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短期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香港、澳门和台湾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附件 12);

  (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免冠正面半身2寸近照2 张;

  (4)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5)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

  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附件 9);

  (6)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7)拟聘用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8)拟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台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10)拟聘用港澳台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上款第(4)项、第(5)项、第(6)项、第(9)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3.注册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台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4.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八、申请区域内多机构执业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护士区域注册是指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主要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统称为其他执业机构。

  2.护士在广东省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可同时在本省内申请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主要执业机构非本省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应通过变更注册手续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为本省内任一医疗卫生机构后方可在本省开展多机构执业。

  五、其他事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注册和延续注册。

  (二)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对发给《护士执业证书》的,其档案保管期限为30 年;对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的,自注销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为 5 年。

  (三)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护士条例》等卫生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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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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