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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症
1.妊娠合并心脏病
(1)心脏病可否妊娠的依据取决于心功能分级: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肺动脉高压等疾病,不宜妊娠。
(2)妊娠合并心脏病的主要死亡原因:心力衰竭(主要死亡原因)——最容易发生在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褥早期。
2.妊娠合并肝炎及其处理(助理不考)
(1)妊娠早期:轻症应积极治疗,可以继续妊娠。慢性活动性肝炎,适当治疗后应终止妊娠。
(2)妊娠中晚期:尽量避免终止妊娠,加强母儿监护,适时终止妊娠。避免过期妊娠。
(3)对重症肝炎,经积极控制24小时后迅速终止妊娠。
3.妊娠合并糖尿病
(1)诊断指标:血糖测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7.0 mmol/L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2)糖尿病分娩时机:原则上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机,血糖控制良好,应等待至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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